[监督监察]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admin    编辑:哈工大(威海)纪检监察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707

                                                               校党发〔201261 

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管理,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在接到学校干部任免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任者必须与接任者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

二、工作交接事项及其内容

(一)管理责任事项。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本单位人员情况,包括机构、编制、岗位和人员情况;

3.工作文档(含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需列出清单);

4.其他需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包括未尽事宜。

(二)经济责任事项。

1.财务情况,包括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债权债务和经费卡等;

2.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验收情况;

3.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用仪器设备,包括电脑(含手提电脑)及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器等),照相机、摄像机和车辆及其他资产(如办公家具等);

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未尽事宜。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离任者、接任者和纪监审法办公室各留一份。

四、离任者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纪监审法办公室负责将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本规定由纪监审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领导干部离任交

接工作登记表(本网站“资料下载”专栏可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