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是学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在基层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中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监审法办公室安排具体工作。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建设,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同时熟悉学校工作;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四)作风深入,善于联系群众,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能够积极听取并敢于客观反映群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党政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国法、校纪校规等廉政勤政情况;
(二)参与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三)参与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监审法办公室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书面监察记录并及时提交纪监审法办公室备案;
(四)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学习,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三)享有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利。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维护学校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四)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制度,保守秘密。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特邀监察员的人选,从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师、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和高年级优秀学生中产生;
(二)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聘任特邀监察员的人数;
(三)特邀监察员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两年(其中,学生聘期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可解除聘任
(一)调离学校或聘期已满两届者(自然解聘);
(二)因身体健康、长期出国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察工作职责;
(三)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参加监察活动并提交监察记录后,学校将给予工作补助,教职工200元/人·次,学生补助参照勤工助学标准执行。
第十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补助,由纪监审法办公室根据工作量按月作表,经纪监审法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报规划财务处与工资(或勤工助学金)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纪监审法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学校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